审理经过
原告张**、何*华诉被告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王**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何*华以没有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何**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