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英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涪陵新城区派出所拒不履行公安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同意为原告办理户口登记,原告遂于2015年7月2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涪陵新城区派出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