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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受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芬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受理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秦*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朝中,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秦绍信、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因受理林业行政登记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原告要求变更林业行政登记应当向涪陵区林业局递交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告秦光芬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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