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和与被告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郑*和于2014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许**、许**与重庆市**江津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穆**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石壕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祝江柳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和大邑**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成都**限公司和四川**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王**和成都**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任**和成都**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和成都**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