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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和与被告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郑*和于2014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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