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某公司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3)靖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原审被告某某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诉讼请求是撤销定边县国用(2000)字第6-97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靖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已撤销了某某政府于2000年8月25日颁发的定边县国用(2000)字第6-97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撤销,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根据,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应驳回李某某的起诉。一审法院再次判决撤销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3)靖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某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