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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榆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榆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榆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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