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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被告某某政府、第三人刘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政府、第三人刘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代表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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