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延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绥德县公安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延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延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延安**限公司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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