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山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赵**于2015年5月5日以该案属商洛**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关于撤诉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