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曾**、曾**与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胡**撤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曾**、曾**以已与第三人胡**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书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徐**、曾**、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曾**、曾**撤回对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曾**、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