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张*乙因与被申请人城固县人民政府、城固县**开发公司、杜某某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宁强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