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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应与石泉**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石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制度。本案原审法院在作出(2014)石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前,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议讨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石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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