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诉被告富平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富平县东**村民委员会、富平**办事处、蒙*、蒙*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