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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第五小组与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由渭南**民法院指定韩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以其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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