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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孙正社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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