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孙正社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陈**起诉韩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陈**林权证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与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中国工**公咸阳分行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裁定书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大荔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石**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澄城县人民政府诉焦英花、宋**、宋**、原审第三人宋*才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MicrosoftWord文档(3)
罗**、李**诉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判决书
王**与富平县人民政府、富**业公司土地行政登记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韩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蒲城县**第五小组与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和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陕西**事务所与韩城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