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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起诉韩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陈**林权证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起诉韩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陈**林权证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被告韩城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注销韩**(2010)第0009015号林权证中第0610581050700GDYMSY0348号宗地的批复》。据此原告认为涉案地块林权使用权、林木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登记已被注销,继续诉讼已无必要。现原告陈**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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