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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中国工**公咸阳分行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某某诉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中国工**公咸阳分行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13日原告王某某以双方沟通后已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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