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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诉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谢**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杨**诉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杨**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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