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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宋*房屋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及第三人宋*“房屋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咸阳市渭城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亦明确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不具备该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本院认为,关于“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是明确的、专属的,故本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咸阳**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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