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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事务所与韩城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事务所诉被告韩城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事务所以其继续诉讼并不能实现该所的诉讼目的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事务所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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