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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办事处曙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与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撤销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临渭**办事处曙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撤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30G02013859号产权证)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2日依法向原告临渭**办事处曙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送达(2014)临渭行初字第00007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临渭**办事处曙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本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现原告渭南市临渭**办事处曙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已超过本院指定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限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临渭**办事处曙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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