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与旬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顾**撤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骆**与旬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顾**撤销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以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