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某某政府、第三人某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