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土**阳分中心不服被告北京**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土**阳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市土**阳分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土**阳分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