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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及营口巨**有限公司不服拆迁行政裁决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及原审第三人营口巨和房地**限公司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经营**人民法院审理,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1)站行初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书。后王**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营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书。王**不服,到本院申诉。本院裁定本案再审。王**的委托代理人梁**、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黎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营口巨和房地**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否认做出过行政拆迁裁决,应查清作出行政拆迁裁决的主体后下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营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及(2011)站行初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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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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