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长春**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6月12日裁定对[2013]长拆裁字1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该案委托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工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二行非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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