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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不服被告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了原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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