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准予强制执行抚建裁字(2014)第01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砌福楼房地**责任公司在抚松县松江河林业局乙四街以东,松江路以南,丙三路以北范围内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已经抚松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并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拆迁过程中,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未达成协议,申请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裁决。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抚建裁字(2014)第01号行政裁决书,裁决对被申请人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限被申请人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被申请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砌福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是棚户区改造工程,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抚建裁字(2014)第01号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抚松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