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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敦化市黄泥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伏胜华林业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敦化市黄泥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伏胜华林业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主张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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