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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裁决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哈尔滨市**责任公司交通行政裁决及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03年,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车辆买断合同》和《担保书》,买断了第三人的黑A55732号捷达牌出租汽车。但第三人一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车辆和营运手续更名过户到原告名下。2010年3月30日,针对我和第三人间的出租车经营权纠纷,被告作出了00163号《通知书》,并当天送达给我。该通知中有u0026ldquo;黑A55732转让期限自2003年12月2日至2011年12月1日企业收回u0026rdquo;的内容。我认为此内容违法,并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现我诉至法院,请求撤销2010年3月30日被告作出的00163号《通知书》中u0026ldquo;黑A55732转让期限自2003年12月2日至2011年12月1日企业收回u0026rdquo;的内容,责令被告为我办理出租车经营权更名过户手续,并赔偿我经济损失1383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收到被告作出的00163号《通知书》,却于2015年5月29日才来本院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

审++判++员++++李**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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