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向菊*诉鹤峰县下坪乡人民政府山林行政裁决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殷**、向菊*与鹤峰县下坪乡人民政府山林行政裁决一案,湖北省恩**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恩中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殷**、向菊*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鄂检行监(2014)22号行政抗诉书,以下坪乡人民政府裁决决定“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及(2011)恩中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恩**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