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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真不服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真不服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向周口**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周口**民法院指定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王*真申请郸城县人民法院回避,周口**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真(乙方)与第三人郸城县洺**居民委员会(甲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将原建的迎宾楼建筑面积544.01平方米及余外地皮23平方米交付给乙方,使用权、所有权归乙方;二、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补偿款301000元;三、乙方付款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所需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原告王*真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第三人郸城县洺**居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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