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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12组、13组与通山县人民政府林权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12组、13组因被上诉人通山县人民政府林权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崇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崇阳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12组、13组以与原审第三人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4组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争议纠纷已处理妥当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12组、13组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所诉的行政争议已协调和解,行政纠纷已得到实质性解决。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12组、13组撤回上诉。

本案上诉费25元,由上诉人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12组、13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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