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确山县竹**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下孙**)诉确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林权行政裁决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于当月12日向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了下孙**要求对本案争议林地裁决的申请,原告下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下孙庄组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下孙庄组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下孙庄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