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确山县竹**庄村民组与确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林权行政裁决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确山县竹**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下孙**)诉确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林权行政裁决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于当月12日向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了下孙**要求对本案争议林地裁决的申请,原告下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下孙庄组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下孙庄组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下孙庄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