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3)淮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13)淮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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