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李**诉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起诉的土地行政处理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经过法律释*,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两原告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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