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确山县竹沟镇竹沟村第九村民组(以下简称竹沟九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行初字第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竹沟九组的委托代理人蔡**,被上诉人确山县竹沟镇竹沟村第五村民组(以下简称竹沟五组)的负责人吕**及委托代理人张*,一审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艾海存、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行初字第14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