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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竹沟镇竹沟村九组诉竹沟村五组、确山县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确山县竹沟镇竹沟村第九村民组(以下简称竹沟九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行初字第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竹沟九组的委托代理人蔡**,被上诉人确山县竹沟镇竹沟村第五村民组(以下简称竹沟五组)的负责人吕**及委托代理人张*,一审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艾海存、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行初字第14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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