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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刘**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刘**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2)遂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上诉人刘**、刘**的委托代理人刘**、刘**,被上诉人西平县二郎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于庆,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西平县产业集聚区皮庄村五组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2)遂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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