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屋管理局与吴**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屋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房拆裁(2014)013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3月26日,重庆**屋管理局作出了南房拆裁(2014)013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8月中旬在《重庆晚报》上进行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屋管理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南房拆裁(2014)013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屋管理局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南房拆裁(2014)013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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