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肃宁县肃宁镇人民政府因与曹**等十三人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肃宁县人民法院(2014)肃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肃宁县人民法院(2014)肃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肃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侯**与河间市人民政府、河间市束城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汉川**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王**、耿**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对杨**、任红艳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宗亚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沧州经**划生育局与崔**行政裁定书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国爱红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