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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胡**等与肃宁县国土资源局、肃宁县肃宁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肃宁县肃宁镇人民政府因与曹**等十三人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肃宁县人民法院(2014)肃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肃宁县人民法院(2014)肃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肃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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