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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林**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婺城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金华**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浙金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的委托代理人胡*、张**,被上诉人婺城区政府的行政负责人常务副区长李**及委托代理人姜**、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被告婺城区政府在金华日报上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原告所有的涉案房屋位于印染厂宿舍区块,该区块也被列入二七区块征收范围之内。被告在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后,向二七区块内的相关被征收人征求了意见,其中超过90%的被征收人同意进行改建。二七区块改造项目经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符合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被列入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十二五”规划及金华市201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同时也被纳入金华市婺城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确认二七区块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金华市规划局确认二七区块改造项目符合金华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2014年9月16日,被告在金华日报上公布了《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各种意见和建议共计813人次。被告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了调查登记,2014年10月15日,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作了公布。2014年10月25日,被告针对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后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作出了答复并予以公布。2014年9月25日,婺城区财政局出具证明确认印染厂宿舍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款4.5亿元已足额存入专户。2014年10月22日,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对涉案征收项目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4年10月25日,被告召开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征收决定》。同日,被告作出了婺区政征[2014]第3号《征收决定》,载明: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决定对印染厂宿舍区块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征收范围为东至双龙北街;南至凤鸣路;西至凤凰山路;北至规划解放西路(详见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图)。征收私房户数396户,单位2家,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3287平方米(上述数据不包括公租房户数和未认定的未经房屋登记建筑户数和面积)。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金华市婺城区二七新村区块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签约期限为45天,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征收决定》附件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了房屋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奖励标准、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等相关内容。2014年10月26日,《征收决定》及《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金华日报上公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告婺城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印染厂宿舍区块在内的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有权对印染厂宿舍旧城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用地属城市建设用地,符合婺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七区块改造作为重点建设项目被列入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十二五”规划中,并被纳入金华市婺城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征收决定》涉及的建设活动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已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告在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后,向二七区块内的被征收人征求了意见,其中同意改建的被征收人数比例符合有关规定。被告在拟定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予以公布,征求过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符合规定。被告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作了回复并予以公布。被告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了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作了公布。《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告已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征收补偿费用已进专户存储。《征收决定》在作出后进行了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救济途径等内容。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提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并要求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鉴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林**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作出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所设计地块并非“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必须进行旧城改造的地段,该征收决定并不具备实施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不清。首先旧城区改建需在“危房集中,基础设置落后”等地段实施,而不是所有的旧城区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范围之内。另外,关于危房的认定标准,需由法定的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评估后,出具房屋是否为危房的鉴定文书,如果被上诉人认为印染厂宿舍区块危房集中需要进行旧城区改建,首先要提供危房鉴定的相关证据,但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危房鉴定的相关证据,更没有提供危房集中的相关证据,同样,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印染厂宿舍区块“基础设置落后”相关证据。被上诉人作出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不是具备实施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该征收决定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清。二、被上诉人作出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不清。1、被上诉人没有提供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婺城区人民政府2014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一审对此未作出任何认定。2、一审判决根据“二七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信息,认定被上诉人作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合法,但被上诉人并没有举证说明这两区块之间的关系。3、退一步讲,假设“二七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和“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系一个项目,被上诉人提供的“二七区块”旧城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证明材料也是不全面、不合法的。(1)被上诉人提供的“二七区块”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不全面。(2)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二七区块”旧城改造项目或“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与环评相关的证据材料。(3)本案“二七区块”旧城改造项目或“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并未到位。三、被上诉人作出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不清。1、被上诉人并未对印染厂宿舍区块进行调查核实,征收程序明显违法。被上诉人下属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上诉人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但实际被上诉人的下属部门并未进行认真调查登记。2、被上诉人作出征收决定前,其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收意见的结果造假。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没有经被上诉人批准。四、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应予撤销。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为公共利益进行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并且房屋征收决定行为的主要事实依据明显不足,程序严重违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一审判决适用最高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一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婺城区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关于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该房屋征收行为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二七区块位于金华江北老城区,区块内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工业、仓储、居住功能相互混杂干扰,金华铁路货场深入城市中心区域,严重制约了金华城市的发展。为此金华市婺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郑*有局长受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向金华市婺城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婺城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中提出:“全面推进江北老城区改造,有序推进二七新村改造工程。……2014年旧住宅区改造将以二七新村区块为主战场”。该报告已经金华市婺城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通过。二七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同时符合金华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此,二七区块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二、答辩人作出的《关于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二七区块旧城改造项目符合金华市和婺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已经人大审查通过。项目已列入《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十二五”规划》(金**[2011]121号)和《金华市2014年重大建设项目计划》(金委办[2014]13号)。经审核,二七新村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答辩人于2014年8月31日作出《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公布了征收范围。上诉人所在的印染厂宿舍区块为其中第三区块。征收范围公布后,经征询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同意改建比例已达到90%以上。答辩人在组织有关部门对《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后,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4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2014年9月25日,征收补偿资金专款已经足额到位。在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由于征求意见期间,对方案提出意见的被征收人数未达半数以上,答辩人于2014年10月25日公布了《征收意见及修改意见情况的通知》。同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答辩人作出《关于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附《征收补偿方案》。2014年10月26日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载明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上述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答辩人所作的《关于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答辩人已经在一审期间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二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婺城区政府2014年10月25日作出的婺区政征[2014]第3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审理重点进行了质证、辩论。

为了核实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局、金华**源局出具涉案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应本院的要求,婺城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金华市婺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金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质证,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属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也无法证明涉案的征收项目被列入婺城区十二五规划,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系经过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及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金华市、婺城区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且是用以核实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局、金华**源局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故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在《金华日报》上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二七区块旧城改造共包括17个区块,上诉人林**涉案房屋所在的印染厂宿舍区块属第三区块,也被列入二七区块旧城改造征收范围之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据《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十二五”规划项目表(实施类)》以及婺城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金华市婺城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载明,均已将二七新村列入改造范围,故婺城区政府对上诉人房屋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情形。上诉人认为“涉案征收决定并不具备实施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婺城区二七新村改造项目有关情况的证明》、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二七区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复函》、金华市规划局出具的《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涉及规划情况的复函》,结合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十二五规划》、金华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金华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2013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金华市婺城区第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婺城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以及二审期间应本院要求提交的《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金华市婺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金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证据表明,涉案的征收项目已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四规划”的要求,并已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鉴于被上诉人一审庭审中和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仅作为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部门出具的涉案征收符合规划证明的补强证据,故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全面、不合法”等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婺城区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后,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同时婺城区财政局出具证明,印染厂宿舍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款4.5亿元已足额存入专户;婺城区政府经区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被诉的征收决定并依法予以公告,未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房屋征收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上诉人诉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也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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