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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与王**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起诉称,2015年4月,被告在没有征地批文、立项、环评、选址、规划等相关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征占原告承包的基本农田,建设义乌商会和模具中心项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行为属严重违法无效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征占土地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涉案地块已于2011年2月17日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相关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进行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涉案土地的征收审批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并告知利害关系人的反映途径和期限。原告现起诉已超法定期限。二、被告实施的征地行为程序合法,原告诉称被告在没有征地批文等相关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征收土地,与事实不符。综上,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辩称,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法定起诉期限。二、被告在涉案地块组织实施过程中仅是受委托协助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丈量土地、协助发放土地征收款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三、被告黄岩区政府实施的征地行为程序合法。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浙土字A[2010]-059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及附图、建设用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结合本案依职权向原告所**委会主任王**、村党支部书记赵**所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能够证明原告的涉案承包地在浙江省人民政府上述审批意见书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涉案的承包地已经浙土字A[2010]-059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并非涉及单一的行政行为,具体涉及征地公告发布、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调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多个行政行为。本案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征占其承包地的行为违法,该请求事项涉及上述多个行为,还包含占用土地的行为。经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原诉讼请求,应视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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