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因原告郁**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郁**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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