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松计生征字(2014)第194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计生征字(2014)第194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计生征字(2014)第194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计生征字(2014)第194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