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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不服被告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法定代表人吕志令、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有不到庭的正当理由,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陈**、陈**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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