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因原告林**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林**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陈**与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肥东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陈**诉肥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张**、陈**诉金寨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桑**、奚英子与芜湖县湾沚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恢复审理裁定书
林**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与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恢复审理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