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局路计生征字(2014)第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陈**、徐**支付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9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违法生育一女孩的事实清楚,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征收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路计生征字(2014)第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陈**、徐**确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9020元,被申请人已缴纳人民币10020元,余额69000元尚未缴纳。申请人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路计生征字(2014)第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被申请人陈**、徐**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9000元。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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