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朱**、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征收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鸠行非审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张**、张**与芜湖市**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与芜湖市**道办事处土地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恢复审理裁定书
蒋**与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与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凤台县人民政府与王**、王**、王**、吴**等39人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含山县**育委员会与陆*、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含山县**育委员会与宋*、赵*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含山县**育委员会与赵*、蔡*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含山县**育委员会与王*、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