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与芜湖市**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诉被告芜湖市**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征收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张**及其委托代理,被告委托代理人钱玉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政府为芜湖**限公司一次性征收的3400亩建设用地之内,征有的2600亩土地未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属于实体违法。一次性征收的3400亩建设用地之内,征有的800亩土地违反了征地的前置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次性征收的3400亩建设用地之外,一并牵带征收的黄垅村双桥村民组300亩耕地,既无立项又无法定的审批,属于实体违法;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征收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就行政赔偿纠纷向芜湖**民法院提起诉讼。芜湖**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给原告答复中指出:“经审查,你们已与政府就征地建设用地签订协议,你们的起诉系对该协议的否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2015年5月1日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将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列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原告本案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土地征收行为违法,并不是芜**院在2014年6月10日给原告答复中指出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土地征收行为违法的诉权,显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张**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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