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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恢复审理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4)三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南陵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苏大连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南陵县人民政府以本案正在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上诉人魏**被征用的房屋补偿及安置进行调解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为更好的解决本案纠纷,本院裁定中止了案件的审理。2015年10月22日,南陵县人民政府以协调未果,申请恢复本案的审理。故本案中止审理的事由消失,应恢复案件的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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